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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斯人文集

自由的版本終極篇二十

何斯人

2016-08-02


我在上一章的結尾這樣說:『「人類自由版本」把我們從「生物自由版本」的囹圄中解放了半個身子出來,然後又隨即把我們這半個身子上了鎖!』。何意?如果以阿當及夏娃為例來粗?比喻的話,蛇的出現前他倆跟其他生物都一樣僅以「生物自由版本」為「驅動程式」,而蛇的出現後便像徵著「人類自由版本」成了他倆的主導「程式」。所謂「主導」的意思是他倆可以選擇違反生物意志來殉情,殉情自殺便是「人類自由版本」凌駕於「生物自由版本」意志的一種選擇。



然而這又怎麼能說成是一件新鉫鎖?



「人類自由版本」提供了只能是屬於人類獨有的自由選擇(如選擇殉情),然而當人類一旦認識出人類的各項專屬自由後,往往以大多數人在某個期間的共識來作為人類或者群體、部落、社會、區域甚至種族的合格標準(這好像沒有甚麼不對勁?),更把這種集體的自由最後變成了甚具約束性的一些規范。法律固然是一種規范,但法律很難規范所有事情,特別是針對那些集體「正確」的不正確。



中國人的儒家禮教、美國人的清教徒道德標準、日本人的嚴格階級觀念、印度人的種姓社會制度等都可以是這類「集體正確」的標準典範。這些集體自由有的是披著法律的外衣以戒律的身份來呈現,正如美國拓荒西漸(West Move)時期,被小鎮「集體自由」的名義下處決者不知凡幾,被殖民者「集體自由」意志所作的種族清洗的印第安原居民更不知凡幾!這正好像是如「單眼族」大多數對「雙眼族」少數人所行使的「集體自由」下的一種極端偏見的行為!這裡面並沒有客觀上的誰對誰錯而只有誰是代表著「集體」。



然而這份集體意志的所謂「集體正確」,其衍生出的手段固然可怖,但更為恐怖的卻是衍生出各種極端手段的源頭 — 「集體自由」!這是重塑個體意志並使之符合「集體」利益及形態的「自由」,其恐怖之處正在於這種「集體自由」往往打著「人類自由版本」的旗號卻與「人類自由版本」背道而馳。



這個所謂「集體自由」很多時只是一種集體愚昧或受影響後的表現,比如在英國脫歐的全民公投問題上的全民出爾反爾,這種「集體自由」不受任何約束地凌駕於一切,其中當然還包括了國家利益。這種「集體自由」往往以民主或「一人一票」的形式來呈現,然而具諷刺的是這種民主的、一人一票的、多數人的專政不僅錯誤地決定並損害了英國少數支持留歐者的利益,亦令多數支持脫歐者自身亦同樣受創。



出現上述重大錯誤可以說只是「集體自由」的一種愚昧結果,也可以說是集體意志背後操盤者的「學藝不精」的愚昧表現(以約翰遜為首支持脫歐的那幫政客很難說成不是影響脫歐這種「集體自由」的推手)。由於「集體自由」其本身的可塑性是相當之高,換句話說「集體自由」是可以人為地被影響甚至被重塑的。特別在資訊科技極端發達的年代,影響集體意志的人只要是有心、有意、有術的話,「集體自由」便很容易站到他們的那邊(顏色革命及土耳其政變的破解便是一例)。



然而無論如何,『…把我們這半個身子上了鎖』的正是打著「人類自由版本」旗號的這種「集體自由」,這種「集體自由」既可以是美國西部一個不到百人偏遠小鎮的「裁決」,也可以是日本人在其集體意志之下於南京進行的「集體自由」,那就是一場幾十萬中國人被處決的大屠殺…!這些行為由集體意志決定,又以「集體自由」的名義來執行。



「集體自由」以多數作為基礎,然而多數的意志跟少數意志都是動態的,換言之一樣很難不受到外力所影響,這種所謂外力我將簡潔地在下一章表述。(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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