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言者:網主 | 2008-07-03 | 第1篇 回應主文 | 在落細訂時的臨時合約已註明佣金應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繳付!
另外,在法律上,簽署買賣合約後買家(或賣家)已得到法律上的『買實賣實』保障!代理在此時收佣無可厚非!
再且,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後是有權轉售給他人,代理人在完成交易後可能永遠也無機會再見到買家,佣金保障是不足的!
很多賣家也會在成交後便失蹤來走佣,保障到消費者之餘,也應保障代理人,所以一直以來,也是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收取佣金的。
當然,這是客人和代理合作的條件,客人有權要求簽契時才繳付佣金,代理自己會取捨。
我們賺的也是血汗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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