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合 約 貼 士

 

1.一般慣例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買賣雙方皆會填上暫定的代表律師,如業主或買家要求,地產代理是會推薦律師行予客戶(包括買家及業主)選擇,但客戶是有絕對的決定權.

      在買賣過程中,若客戶有不滿意,亦可在足夠通知期下(一般為七天),更換代表律師.

       我們不建議客戶以價錢作選擇律師行的主要根據,一分錢一分貨,任何專業團隊也需要有合理的報酬作維持.

       我們也不建議客戶留空臨時買賣合約的代表律師一欄,因為若在正式買賣合約前遇上爭執,悔約方便容易利用代表律師的糢糊,製造拉倒的機會.

以上資料只作參考之用,一切意見應以訪客自己的顧問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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