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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理想

汪敦敬,MH
祥益地產總裁
美國林肯大學榮譽管理博士
加拿大特竟瑊z學院院士
僱員再培訓局委員(2012-2018)
僱員再培訓局「地產代理業 行業諮詢網絡」召集人(2013年4月-2024年3月31日)
地產代理監管局委員(2014-2020)
地產代理監管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委員(2010-2020)
地產代理監管局專業發展委員會委員(2014-2020)
地產代理監管局紀律委員會委員(2013-2020)
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榮譽會長及秘書長(2013-2021)
職業訓練局房地產服務業訓練委員會委員(1/4/2021-31/3/2025)
屯門區公民教育委員會名譽會長(2011-2021)
社會福利署之屯門區福利協調機制委員(2011-2024)
屯門區少年警訊名譽會長會 副主席(2014-2024)
屯門健康城市協會主席
青山寺慈善信託理事會理事(2023-2023)
僱員再培訓局「地產代理業 技術顧問」1/10/2023-31/3/2025
其他公職

2005-09-09


於 ﹝ 文 報 匯 ﹞ 連 載

近期有不少評論,認為現有的地產代理條例有修改的必要,因為傳媒往往不徹底了解有關法例,所以許多時轉述評論者(包括筆者)的言論也有所失真,所以本人借此園地撰文分享一下個人的觀點。

首先本人強調,現在地產代理條例在執行上不俗,而地產代理監管局在行政推行縱使稱不上完美,也可以說於近年有很大改善,由以前的將問題被動地拖延,變為主動地移風易俗去解決問題,給了業界之進取人士不少信心!

只是,有關法例其實於95年前已起稿,97年已正式實行,這段時間,世界變了!消費者要求也在改變!現在法例沒有規定消費者一定要簽署地產代理協議才可買賣樓宇,但9成業主已不肯配合地產代理條例於放盤時簽署地產代理協議(表格三或表格五),縱使大多數買家或租客於看樓前肯簽署地產代理協議(表格四或表格六),也普遍嫌棄合約過於煩複!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地產代理必須於向賣買雙方提供正式銷售前與客戶簽署地產代理協議,這是一保障雙方的行為,可令消費者在看樓前已經擁有足夠業權資料,彼此建立關係後,地產代理的佣金也受保障,同時亦應遵守地產代理的使命及操守。只是嚴謹合約的背後是互相束縛,在束縛代理同時亦束縛消費者,作為代理當然樂意簽署地產代理協議,但近年消費者開始日益抗拒煩瑣的地產代理協議,希望效率更快及彈性更大。

無錯,如果這是一般消費者期望的保障理想,有關機構是可透過強勢教育消費者而達到目的,但問題關鍵是,今天消費者的理想是甚麼?

到了今日資訊傳遞的方式比90年代有了大躍進,效率的達成已不能單依靠紙張文件,看看,停車場出入已改用八達通付款,消費者還會享受看樓前要花起碼十分鐘去簽署嚴謹的合約嗎?

另外,以前消費者凡事也要又平又靚!在一分錢一分貨的資本社會中,盲目追求「價低者得」來滿足消費者,結果可能令質素下降,到頭來反令消費者利益受損,居屋及處理樓宇買賣律師行水準正是價格降低引起質素下跌的好例子,盲目為消費者爭取絕對強勢的消費文化,究竟是否適合客戶權益?筆者認為先重新看清楚現在消費者的需要,才再為地產代理條例修改則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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